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营运人应制定Ⅱ类运行签派程序和规定。在所用飞机、飞行机组、机场等条件符合Ⅱ类运行要求,并在飞行任务书和飞行签派单上注明允许Ⅱ类运行的情况下,飞行机组方能在所签派的机场实施Ⅱ类运行的进近和着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