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营运人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每个机型的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发给每个飞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在训练、检查和实际运行中贯彻实施。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至少应对以下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起飞前和飞行中,对飞机设备工作状况是否良好的检查;
进近、着陆、滑跑和中断进近的程序;
在设备故障、警告和其他不正常情况出现时应遵守的程序;
在决断高上和决断高之后所需的最低目视参考;
目视参考变差时应采取的必要行动;
实施上述程序过程中,机组成员的各自职责、标准喊话以及配合要求;
有关风向风速、风切变、颠簸、跑道污染等信息的使用,以及几种跑道视程(RVR)报告的使用;
在未完全实施Ⅱ类运行程序的跑道上,进近、着陆的程序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