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按照民航总局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订与实施规定,已获准执行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的营运人对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机组,应根据使用的机型、机载设备、机组技术和经验的不同情况,确定机组能执行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Ⅱ类运行机场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