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准确计提资本,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做好资本规划… 第五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应当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第五十一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评估自身风险状况,按时、准确将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有关数据和信息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十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控制风险,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明确资本管理目标,结合政策性职能定位及业务发展特点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资本预算与分配应当优先保障履行政策性职能。资本规划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第五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提升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及时有效补充资本。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