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五十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五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应当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