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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评估自身风险状况,按时、准确将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有关数据和信息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