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确保可持续经营。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加强对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集中度风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