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风险补偿方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并有效控制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和集中度风险等在内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