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与管理、承保与理赔管理、再保险管理、准备金评估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定期监测和计量保险风险,提升环境和社会风险管控能力,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