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制部门审核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审核无异议,或者经协商与起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会签; 与起草部门不能就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等问题协调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部门报请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