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在法律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进行说明、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前款规定的说明、补充资料以及修改的时间,不计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审核期限内。 引用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