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提请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或者派出机构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