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法制部门会签时,应当送交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目的和依据、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现行制度的关系以及对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