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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对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从以下方面进行法律审核: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是否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法定职责范围;

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