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会签法制部门。需要会签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其他部门会签完毕后送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