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向其书面征求意见;对于涉及不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起草前款所称规章,起草部门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