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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法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规章立项建议审核后汇总形成下年度中国保监会规章立法计划,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

规章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主办部门以及计划完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