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