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复议机关是指中国保监会,复议机关统一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与适当,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