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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颁发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