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