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八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是指中国保监会主席或者经授权的副主席。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 注: 本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调查人。 附: 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注: 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注: 物品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签章 附: 解除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注: 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附: 违法事实与相关证据 注: 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附: 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注: 若有改动,被调查人、调查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 1 2 3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十三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