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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