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 重大疑难案件经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