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五条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