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调查机构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