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书》,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 提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相关依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