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发现或者知道违法事实之日起7日内立案,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