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六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