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对于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要求解决问题类信访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回复信访人;
对于举报类信访事项,确需立案处理的,由办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对于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要求解决问题类信访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回复信访人;
对于举报类信访事项,确需立案处理的,由办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