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对辖区内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
反映派出机构处级以下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
反映辖区内地市级及其以下保险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访事项,涉及到违反保险监管法规行为的,由派出机构进行查处,其他问题转有关单位处理;
反映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
反映辖区内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信访事项;
反映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派出机构可以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