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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障基金公司在开展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应及时报保监会,并提出监管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