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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年) 六、

六、 公司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分类,分别在“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子栏目下进行披露。其中,对经营区域的披露应当详细列明省级行政区域名称。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