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一、 保险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 (三)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三) 一、 保险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 (三)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公司财产或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