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一、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一、 一、 保险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 (一) 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二)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 (三)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