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报送频率的通知(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更好的发挥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我会决定将“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监管统计指标由按“季度”报送调整为按“月度”报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