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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报送频率的通知(2018年) (一)

(一)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此次指标调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按时完成“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月度”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