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计划单列市保监局与所在省保监局监管合作的意见(2005年) 三、
三、 关于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省、市保监局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发生的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按照属地原则或者行为发生地原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如涉及第二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负责监管的保监局应当加强与另一方保监局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检查事实和拟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认真听取对方意见,尽量达成一致,并适时将处理决定抄送对方。
省、市保监局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发生的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按照属地原则或者行为发生地原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如涉及第二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负责监管的保监局应当加强与另一方保监局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检查事实和拟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认真听取对方意见,尽量达成一致,并适时将处理决定抄送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