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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计划单列市保监局与所在省保监局监管合作的意见(2005年) (三)

(三) 为便于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全面汇报保险业发展情况,省、市保监局应建立健全保险业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原则上,在每月、每季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省、市保监局应相互交换本辖区上月、上季度的保险业发展数据和市场运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