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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十三)

(十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的应诉责任,发挥法制工作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形成共同应诉的合力。认真查找行政诉讼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总结反馈、提示风险。对于因不履行法定程序、违法使用行政权力造成的行政败诉案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完善派出机构行政诉讼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