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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十二)
(十二) 充分发挥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注重听取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注重对第三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标准逐步向司法裁判标准靠拢,对于存在法律瑕疵的监管执法行为绝不护短、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予以纠正。采取后续跟进、定期督办、发送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措施,强化硬性约束。完善复议工作制度,推进设有分局的保监局承担复议办理职责。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