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八、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八、 八、 保险资金投资且已经纳入固定收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的优先股,发行方将其调整为权益融资工具,或者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照规定支付股息的,应当在发行方相关决议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纳入权益类资产,统一计算投资比例。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