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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监管问责对象为中国保监会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国保监会各部门主任、各保监局局长以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副局长。

上述人员以外的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