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监管问责制,是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监管问责对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秩序混乱,行政效率低下,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