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 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 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 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 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 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 (九)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六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