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 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 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 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 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 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 (九)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三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