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 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 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 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 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 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 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七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