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七)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七) 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六)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