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一)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第四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