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目录